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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白承育

上訴人
即被告
譽得興有限公司(前名稱:允得土木包工業有限公
即被告
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柏辰即星辰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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