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救字第1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沈易

聲請人
江裕泰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富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啓
相對人
統舜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為證,核認無訛,應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救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