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救字第15號
- 聲請人
- 江裕泰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富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啓
- 相對人
- 統舜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為證,核認無訛,應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