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救字第63號
- 聲請人
- 詹家俊
- 代理人
- 戴紹恩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榮廷
- 代理人
- 吳稚平
- 相對人
- 鄭明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扶助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3267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