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1246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豐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郁
被告
楊頌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以所有之營業小客車一輛,向原告租用汽車行車執照1張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下稱系爭牌照)交予被告使用,詎被告積欠管理服務費金額達萬元,另被告職業駕照及執業登記證均已註銷已違反前開契約第19條。是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兩造間契約終止之意思表示。為此,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