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424號
- 上訴人
- 聯亞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家祥
- 訴訟代理人
- 郭志成(原名郭寶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妙靜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