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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1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時瑋辰

  • 當事人
    聯亞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424號 上 訴 人 聯亞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祥 訴訟代理人 郭志成(原名郭寶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妙靜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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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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