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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4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沈易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建良
訴訟代理人
王培昇
上訴人
即被告
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致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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