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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57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李若菱
被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思卓
訴訟代理人
郭佩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商品瑕疵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設立在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固主張本件請求權標的物之履行地為原告住所,而應由本院管轄云云,然原告並未提出兩造間曾約定以本院轄區為債務履行地之佐證,自難認定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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