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呂安樂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斯徠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5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被 告 斯徠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34條第2項記 載存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 意管轄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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