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1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陳彥吉

  • 當事人
    胡同益即嘉灃企業社鴻億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忠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602號 原 告 胡同益即嘉灃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鴻億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玲宏 被 告 蔡忠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主張被告鴻億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億公司)邀同被告蔡忠裕為連帶保證人,向其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0樓房屋(下稱系爭租約) ,詎鴻億公司欠租已逾2月,經其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 仍拒不返還租屋占有,爰訴請鴻億公司遷讓房屋,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約定租金、依系爭租約所應繳納之管理費,及窗簾工程款、工程違約金等語。嗣原告具狀撤回遷讓返還租屋部分,改向被告請求給付連帶約定租金、依系爭租約所約定逾時返還房屋之違約金、應由被告負擔之管理費,及窗簾工程款、工程違約金。經查,本件原告所請求約定租金、系爭租約之違約金、應由被告負擔之管理費等項目,均為系爭租約所生,至窗簾工程款、工程違約金部分,亦據原告陳明係本於系爭租約第9條約定而來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 卷可參。又系爭第19條第8項明白載明:「雙方如有爭議; 應依台北地方法院為審理仲裁法院。」等文字,有系爭租約在卷可憑。準此,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之各該項目,明顯均係系爭租約所生爭議,而兩造已明白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揆諸首開說明,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故原告向本院起訴,已違反上開合意管轄約款,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劉怡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