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611號
- 原告
-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宸
- 訴訟代理人
- 陳尚紘
- 被告
- 謝喆惟
- 訴訟代理人
- 廖婉茹律師
- 被告
- 謝登科(歿)
謝呈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4年4月1日114年度板補字第24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4月7日送達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送達回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