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陳瑋玲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有機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16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 被 告 台灣有機食品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陳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零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台灣有機食品有限公司邀被告陳瑋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與原告簽訂借據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整,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24日起至115年9月24日止,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息計付方式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110年9月2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依上開利率指標加0.155%機動計息,嗣後按上開利率指標加2.155%機動計息。另依上開借據第5條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 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按第二條第(二)項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72%)加2.155%機動計息,目前為3.875%)計 付遲延利息」,及第6條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料 被告未依約履行,原告遂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加速條款)之約定,將上開二筆借款視為到期,並依前開借據第5條、 第6條約定,請求加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目前原告就上 開借款截至本件起訴日止尚欠如訴之聲明所示金額未蒙清償,本案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未受清償,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股東同意書、電腦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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