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764號
- 原告
- 李建堃
- 被告
- 王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在彰化縣大村鄉,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原告所提出之被告身分證照片在卷可稽。又本件尚無其他足令本院依特別審判籍規定取得管轄權之依據,是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