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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76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李建堃
被告
王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在彰化縣大村鄉,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原告所提出之被告身分證照片在卷可稽。又本件尚無其他足令本院依特別審判籍規定取得管轄權之依據,是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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