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817號
- 原告
- 陳姝蓁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潔律師
- 被告
- 簡妏璇
- 訴訟代理人
- 賴承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調解後,被告以其住所位於臺中市,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亦非在本院轄區為由,於同年6月2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原告具狀同意被告的移轉管轄聲請,等同兩造就本件侵權行為訴訟,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故本件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優先由兩造所合意的管轄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