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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1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白承育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被告
李依恬即彤言彤妤服飾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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