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24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怡伶

原告
德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麒瑋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告
都凱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叡蓁
訴訟代理人
陳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該條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兩造經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亦應認為無管轄權。

二、本件原告前因本件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固請求被告依其所簽發之面額新臺幣272萬2,266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給付票款,然其主張該支票係依兩造所簽署之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所生擔保預付款還款責任而簽發,足見原告所提本件給付票款之訴,顯係基於兩造間系爭承攬契約所生之紛爭,而依前開承攬契約第20條之約定,因履行該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兩造既就此類爭訟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自應同受前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且此項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