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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3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吳峻豪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俊豪律師
被告
程偉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配偶張語蕎已結婚多年,婚後育有二子。詎,原告察覺張語蕎態度異常,追問其是否另有婚外不倫戀情?直至113年3、4月間,配偶張語蕎坦承在微信(WeChat)社群軟體上,與被告有逾越已婚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之親密曖昧對話、傳送裸露私密照給被告等情,並自願交出其與被告間之微信聊天紀錄,其內容略以:『(雙方對話截圖第2頁)(右下截圖)被告(微信暱稱wei): 哈哈哈回去 那有固定的吧張語蕎(下稱張女):是有啊,但少約了(第 3 頁)(左上截圖)被告:怎麼了嗎張女:時間關係吧被告:但都回去了應該都有時間吧張女:要看吧(左下截圖)張女:你呢?沒約啊?被告:沒。很久沒約了。都在忙。都自己來。哈哈。張女:這麼乖呀。(第 4 頁)(右上截圖)被告:要拍性感照給我看看嗎。解解饞。張女:現在不行啦,有小孩在。被告:哈哈廁所張女:這麼想呀被告:很久沒看看了(左下截圖)張女:多久?被告:好久囉。最少快半年沒看過 。張女:有這麼久嗎 ?被吿:有吧(右下截圖)被告:所以要來了嗎。哈哈來嗎。  張女:來那先說看看(第 5 頁)(左上截圖)張女:那你呢?被告:我?我什麼張女:只有我唷(右上截圖)張女:那不公平啊被吿:哈哈現在軟趴趴也不好看吧。你要看?張女:是唷 被告:那我上班硬著幹嘛(左下截圖)被吿:哈哈你想看硬對的樣子吧(第 6 頁)(右上截圖)張女:你北部也新莊喔?被告:板橋(右下截圖)被告:你老公在你也 出來約?張女:是唷。偶爾。被告:現在晚上可 以出門就對了(第 7 頁)(左上截圖)被告:等我那天沒加班可以約看看(右上 截圖)被告:我又不是你。哼。要處罰。(左下截圖)被吿:不管要來清涼的降降火(第8頁)(右上截圖)被告:笑勒處罰。去廁所,張女:壊壞被告:嘿嘿張女:我不是有傳過我的給你看,你沒存唷?被告:基本上我不太會(左下截圖)被告:有問過我才會。出來玩低調點。(右下截圖)被告:來吧。等等傳我就存。哈哈。張女:不行啦。等等流出去。被告:廁所小孩不在張女:可是小孩在(第9頁)(左上截圖)張女:上班濕了談(右上截圖)被告:多濕。哈哈你是去玩水啊。哈哈濕背秀嗎。(第11頁)(左下截圖)張女:只記得有跟你,哈哈。你不會想要喔。被告:會呀(右下截圖)被告:自己來囉張女:是喔被吿:哈哈哪有你好張女:哈哈被告:還有時間找你約張女:好無聊被告:怎麼說張女:我老公不在(第12頁)(左下截圖)被告:你就把他吃硬讓他硬。他就會會自己來了。張女:才不會(右下截圖)張女:忘記你住板橋那了(第 18 頁)(右下截圖)被告:哈哈。這姿勢是想吃別的吧。張女:尔又知道了

㈡由上開微信對話內容可悉,被告知悉張語蕎已婚,不僅曾收受張語蕎裸露私密照片、嗣又再要求其傳送裸露照片,其等二人間之對話內容充斥鹹濕、不倫婚外情等情,昭然若揭!業已逾越正常社交之份際。

㈢次查,原證1係被告與張語蕎間之微信對話紀錄,被告於微信之帳號ID為「weikil07」,用此帳號在LINE上搜尋可找到瞻稱為「小齊」,在Ig上搜尋可找到「A02」,以A02名字在網路搜尋可找到其名片,從名片記載從事廣告業之內容,與被告曾與張語蕎物到自己從事廣告業,幫客戶廣告行銷之情形相同,益徴被告姓名確係A02。

㈣再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又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參照)。

㈤如上所述,被告與原告配偶張語蕎間,有上開逾越已婚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之行為,破壞原告與張語蕎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原告獲悉後精神上備受打擊,則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而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使原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因之,原告謹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請求被告賠償如訴之聲明之金額,顯與法有據。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僅止於網路交友聊天,並無侵害配偶權行為:

1.被告與原告之配偶僅透過網路交友平台進行文字對話,從未有實際見面或任何肢體接觸。

2.聊天內容僅為一般交談,並未涉及裸露照片、猥褻或性暗示之內容,客觀上不足以侵害婚姻關係。

㈡尚不足認定破壞婚姻感情:

1.配偶權之保護,重點在於維持婚姻忠誠與共同生活。

2.單純文字聊天並不足以破壞夫妻感情,亦難認對婚姻生活造成實質危害。

3.實務判決多認為,者僅有言語或網路往來,而無實際親密行為,通常不構成侵害配偶權。

㈢原告未盡舉證責任:

1.民事訴訟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之侵權事實負舉證責任。

2.原告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被告與原告配偶間有足以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其主張顯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與原告配偶僅止於網路文字往來,並無任何超越一般交談之行為,更遑論足以侵害婚姻權益,原告之訴欠缺事實及法律基礎,請求法院駁回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與張語蕎間之微信對話紀錄為證,核認無訛。而被告不否認其與張語蕎間有原告所稱之微信對話紀錄,但否認有侵害配偶權,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若有,原告得請求之賠償金額為何?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存有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且不得謂無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苟情節重大,且配偶確因此受有非財產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得依上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㈡經查,依原告所提微信對話紀錄,被告與原告配偶間之對話內容充斥鹹濕、不倫婚外情等情,可見被告與原告配偶顯有超越一般朋友間之親密關係,據此,被告於原告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親密交往,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對於婚姻和諧圓滿及幸福之期待,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共同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原告主張其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自堪為採,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

㈢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1908號判例足資參考。原告主張因被告之行為,因此身心受創至鉅,請求慰撫金40萬元,本院爰審酌兩造學經歷、職業及收入、財產狀況,及被告實際加害情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核屬過高,應減為10萬元,始為允當,逾此部分,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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