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沈易
- 法定代理人江勁緯
- 原告郭煌泉
- 被告一森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358號 原 告 郭煌泉 被 告 一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勁緯 訴訟代理人 江鳳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3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08元,嗣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3日送達於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婕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