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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3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飛龍
被告
萬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建豪(原名:朱凱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2,26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起訴狀(本院卷第9至10頁)及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還借款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資料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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