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3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彥儒
被告
俱典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即借款人)俱典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邀同被告陳冠翔為連帶保證人,並與聲請人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於111年12月20日簽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謹,借款金額為500,000元整,到期日、利率詳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及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內容所示,遲延清償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另按原訂借款利率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訂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惟被告俱典有限公司自114年5月20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故依被告等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l款之規定,無須經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原告得減少對債務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主張其所負之債務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故渠等已喪失期限利益,目前尚積欠原告266,67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被告陳冠翔擔任被告俱典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前述說明,自應與被告俱典有限公司就前揭債務連帶負擔給付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保證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及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催告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公司基本資料乙份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