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呂安樂
- 當事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583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容沛文 被 告 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尚有部分裁判費未繳,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2日送達原 告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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