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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時瑋辰

  • 當事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584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容沛文 被 告 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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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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