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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73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即

被告即

反訴原告
京和防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225元,關於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76,717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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