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766號
114年度板聲字第242號
- 原告
- 即聲請人
- 曾家淇
- 被告
- 即相對人
-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維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命原告於補正通知文到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補正通知已於114年11月13日寄存於新莊福營派出所,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補正通知、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附卷可查,其訴難認為合法,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又原告聲請停止執行,因本案部分已裁定駁回,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