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陳暐衡
- 原告大和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冠緯、游美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939號 原 告 大和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暐衡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魏鏮律師 被 告 李冠緯 游美月 訴訟代理人 李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承攬運送契約第22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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