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267號
- 上訴人
-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榮廷
- 訴訟代理人
- 施建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詹家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32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5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