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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2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彥吉

上訴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施建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詹家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32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5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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