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96號
- 原 告
- 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棟柱
- 訴訟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 辜柏翰律師
- 周宗緯
- 林聖恩
- 被 告
-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瑋辰
- 練諭穎
- 洪偉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0時」,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8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就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39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言詞辯論終結時,所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0時」,然我國今年之國定假日有所異動,下半年另新增10月25日為放假日,而該日因適逢星期六,故補假日為10月24日,基此,本院原訂之宣判日期為放假日,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更動至星期二以配合承審法官之庭期),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