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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574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勇
訴訟代理人
林義璋
被告
采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儒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所在地登記地址在苗栗縣頭份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且本件租賃房屋亦係位在苗栗縣頭份市,有兩造所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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