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574號
- 原告
-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添勇
- 訴訟代理人
- 林義璋
- 被告
- 采鑫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昌儒
- 訴訟代理人
-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所在地登記地址在苗栗縣頭份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且本件租賃房屋亦係位在苗栗縣頭份市,有兩造所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