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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623號

給付延滯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彥吉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訴訟代理人
郭子科
被 告
雅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滯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該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合法性有疑,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說明就原告所為請求項目爭執、不爭執之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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