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646號
- 上訴人
- 林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茂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115元(以上訴時為準),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