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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702號

給付停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白承育

原告
日月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梅
訴訟代理人
徐瓏芸
被告
黃聖文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於停車場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鹿港鎮,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復查無得適用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得由本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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