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調字第151號
- 原告
- 施霖佩
- 被告
- 徐慶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兩造簽訂之借款契約書第5條約定:倘因本契約書所生之一切糾紛,契約書當事人間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19頁)。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訴訟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