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調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林榮清、楊堯君
- 原告阜助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鼎立環球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調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阜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清 相 對 人 鼎立環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堯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業務協議書第11條附卷可稽,今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由系爭契約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