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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調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
    林榮清、楊堯君

  • 原告
    阜助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鼎立環球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調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阜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清 相 對 人 鼎立環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堯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業務協議書第11條附卷可稽,今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由系爭契約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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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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