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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陳彥吉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元宏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高元宏 相 對 人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相 對人兼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元,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板簡字第1753號簡易民事判決判定訴訟費用由 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在案,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753號卷宗審查後,本件 聲請核無不合,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張雅涵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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