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7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趙伯雄

聲請人
許安妮
相對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板簡字第1175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施行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經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板簡字第1175號;下稱本案訴訟),本院以103年3月20日102年度板簡字第1175號民事簡易判決(下稱本案判決)判決:「被告(指相對人)應給付原告(指聲請人)新臺幣叁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嗣本案判決於103年4月17日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訴訟卷證核閱無誤。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

㈡又本案判決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聲請人已先繳納本案訴訟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0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第一審裁判費3,030元),依本案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530元,並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民法第203條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確認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530元,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聲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