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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194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順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華
訴訟代理人
繆 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煬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0,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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