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黃光宗
- 原告巨榜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巨榜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879,286元(含本金865,486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3,800.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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