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212號
- 原告
- 豐立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頌斌間返還牌照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應以原告因被告交付上開車牌及行車執照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使用前開車牌之行政管理費,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參以原告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8條所載之行政管理費用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200元,及原告自陳被告於使用牌照後即未交付行政管理費、罰款等合計壹萬餘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未逾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