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347號
- 原告
- 洽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堯欣
- 訴訟代理人
- 江韋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孟霖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7,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板補字第134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孟霖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7,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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