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411號
- 原告
-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宏
- 被告
- 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入起訴前之利息後,應核定為10,016,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67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1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