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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412號

給付保管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明睿智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
訴訟代理人
羅逸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政雄間請求給付保管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9,9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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