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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47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王秉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硬象創意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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