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李崇豪
- 當事人王佳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王佳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媚吉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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