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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1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陳彥吉
  •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 原告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537號 原 告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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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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