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586號
- 原告
- 維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維運製造股份有限
- 原告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宇
- 訴訟代理人
- 鮑湘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靖家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騏安
- 被告
- 家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53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2萬5,000元) 1 利息 52萬5,000元 113年9月5日 114年4月8日 (216/365) 5% 1萬5,534.25元 小計 1萬5,534.25元 合計 54萬5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