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594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藤田桂子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振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10元,惟本件係原告等3人對被告分別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自非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被告所為請求分別定之。而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6,726元 1,500元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2,242元 1,500元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2,242元 1,500元 合計 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