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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63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義
被告
簡展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展俊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9,9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萬元) 1 利息 10萬元 112年3月31日 114年3月24日 (1+359/365) 5% 9,917.81元  小計       9,917.81元 合計        10萬9,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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