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78號
- 原告
- 邱重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以起訴時為準),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