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1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時瑋辰
- 原告鄭穎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鄭穎穎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渼笛科多元行銷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0,274元(含本金4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73.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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