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1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沈易
- 當事人郭煌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868號 原 告 郭煌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森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89號),嗣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9,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4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90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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