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陳彥吉
- 法定代理人張榮源
- 原告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072號 原 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訴訟代理人 許明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志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7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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